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