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83号 法定代表人林祥宝。 委托代理人李会。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