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47号 委托代理人陈青。 委托代理人任鸿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沛森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