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海。 委托代理人陈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