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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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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83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惠玲,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女,汉族,1991年12月28日生。

(2015)光民初字第0083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惠玲,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女,汉族,1991年1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浩,男,1973年03月22日生。系彭某的叔叔。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惠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吴惠玲、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初八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4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结婚登记。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二人有文化差异及生活习惯不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被告怀孕住在娘家,两次严重高烧,经诊断患上红斑狼疮。随后多次高烧不退(花费十余万元),导致被告流产。因结婚置房家里早已债台高筑,原告父、母亲常年患病,家庭经济状况甚是糟糕。因婚后家庭生活的种种不幸,原告已是心力交瘁。但是被告母亲等人却根本不顾原告的感受,反而对原告及其家庭生活粗暴干涉,甚至殴打且羞辱原告父母,致使原、被告之间及娘婆两家之间积怨加深。综上,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及两个家庭之间积怨甚深,更加剧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提出离婚的条件。我与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我身患病重,在信阳市人民医院早产下一名女婴,共喂养了5天,在我高烧卧床的情况下,被原告遗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应予以支持。2、原告在我患病期间,提出离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为了逃避责任。我在怀孕期间,被检查出患有红斑狼疮,且后期检查发现有肺部空洞、心脏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等疾病,现在身体虚弱,随时就可能发病。前期治疗费用已花费十几万元,全部是我父母垫资。原告及其家人不仅不尽看护治疗责任,医疗费也不愿意拿。在县妇联会、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下,原告才到医院去,前后总共出了2万多元费用。生老病死,生不由己,遇到困难,本应夫妻同甘苦共患难,但原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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