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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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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904号 原告胡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

(2015)光民初字第00904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钢

审 判 员  刘忠焰

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