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365-1号 原告胡金涛,男,1969年9月21日生。 法定代表人陶伦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涛诉被告陶伦国、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德马科机械钻攻机DMK-T55三台(A11-三菱-DP4120、A13-三菱-DO3782、A14-三菱-DO3933)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德马科机械钻攻机DMK-T55三台(A11-三菱-DP4120、A13-三菱-DO3782、A14-三菱-DO393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上述机械由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