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金涛与被告陶伦国、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365-1号 原告胡金涛,男,1969年9月21日生。 被告陶伦国,男,1974年6月3日生,。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伦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涛诉被告陶伦国、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

(2015)光民初字第01365-1号

原告胡金涛,男,1969年9月21日生。

被告陶伦国,男,1974年6月3日生,。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伦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涛诉被告陶伦国、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德马科机械钻攻机DMK-T55三台(A11-三菱-DP4120、A13-三菱-DO3782、A14-三菱-DO3933)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德马科机械钻攻机DMK-T55三台(A11-三菱-DP4120、A13-三菱-DO3782、A14-三菱-DO393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上述机械由被告广东省东莞市怡上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