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010-1号 原告石生兵,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程继,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兵诉被告程继拖欠劳动报酬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生兵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程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程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