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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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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生兵诉被告程继拖欠劳动报酬款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010-1号 原告石生兵,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程继,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兵诉被告程继拖欠劳动报酬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生兵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程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

(2015)光初字第01010-1号

原告石生兵,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程继,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兵诉被告程继拖欠劳动报酬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生兵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程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程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