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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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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汪运良,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万方明,男,汉族。 被告冯翔龙,男,汉族。 被告万敦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运良于2015年9月14

(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汪运良,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方明,男,汉族。

被告冯翔龙,男,汉族。

被告万敦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运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运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