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汪运良,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冯翔龙,男,汉族。 被告万敦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运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运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