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光运诉被告李仕军、方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834-1号 原告胡光运,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李仕军,男,44岁。 被告方明华,男,1961年8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运诉被告李仕军、方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金额100000元),原告胡光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

(2015)光民初字第00834-1号

原告胡光运,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李仕军,男,44岁。

被告方明华,男,1961年8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运诉被告李仕军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金额100000元),原告胡光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仕军、方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仕军、方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最高限额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