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83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运诉被告李仕军、方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金额100000元),原告胡光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仕军、方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仕军、方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最高限额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