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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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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56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 委托代理人井艳。 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委托代理人郭金才。 原告驻马店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56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

委托代理人井艳。

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委托代理人郭金才。

原告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诉被告驻马店市大鑫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大鑫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环卫处的委托代理人李筱军、井艳,被告大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威亚、郭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卫处诉称,2014年5月23日,经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公告,被告以562752元的投标报价中得A包—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并于2014年6月16日与原告方签订了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合同第3条规定了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第8条对作业的质量和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要求保洁人员不得少于65人。在第10条的违约责任中,对不按照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特别规定了中标企业聚众闹事、无故组织人员集体上访造成的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企业给予5000元的罚款,而且在市政府的招标公告中也明确了中标企业在承办期内无法履行合同或自行解除合同时,履约金不再退还,并处以30000元罚款。2014年8月7日,被告以公务函的形式,明确了合同不再履约,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出具解除合同的函,并越级上访。考虑到路面的洁净和市容的完美,我环卫处与驻马店市恒清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市政府驻政采招(2014)37号评标结果表,与中标金额次低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相同地段的道路清扫保洁合同,直接造成原告损失295248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总计432515元。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5248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标的额为562752.34元,后来被告不干了合同解除,原告又与案外人驻马店市恒清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为858000元,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差额即为原告请求的295248元);2、判令被告承担质量履约保证金即付款额的5%即4689元(94049元×5%=4702元,仅请求4689元)、无故上访处罚5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无故解除合同罚款30000元,共计49689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罚款87575元(13号至19号环卫督查通报中对被告罚款的数额总和)。

被告大鑫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2、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无故闹事、组织人员聚众上访以及以公务函的形式明确了合同不再履行,均是在原告方违约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况且工人主张其劳动权益是自发的,并非被告组织。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承包费用,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及时发放。至于被告发出的公务函,被告的发函行为是无奈之举,同样因为原告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造成的。被告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是出于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无奈之举。3、原告的诉请的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是由于原告违约行为造成的,且原告的违约行为对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同时即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所列的损失及违约金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列罚款全部是无效的处罚行为,因原告作为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有罚款项目,该约定也是无效约定。况且原告主张的罚款理由,并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依法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拖欠劳务承包费9697元;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1770元。

针对被告大鑫公司的反诉,原告环卫处辩称,原告按照合同履行没有对被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对原告赔偿损失。综上,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环卫处作为采购人委托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驻马店市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A包、B包、C包)公开招标。被告大鑫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进行投标,并于2014年5月23日以投标报价为562752.34元中标A包,中标的路段为汝河大道、中原大道南段、工业二路西段。原告环卫处(甲方)与被告大鑫公司(乙方)于2014年6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驻政采招(2014)37号(招标编号)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1、服务内容。1.1服务名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1.2服务路段:包号:A包。①汝河大道,起止点为天中山大道至南高速入口,长度为6880米,宽度为44或62米,面积为324920平方米(含慢车道、人行道和站前广场);②中原大道南段,起止点为工业二路至中华大道,长度为5005米,宽度为44米,面积为220220平方米(含慢车道和人行道);③工业二路西段,起止点为驿城大道至中原大道,长度为2126米,宽度为41米,面积为87166平方米(含慢车道和人行道)。2、合同金额为伍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贰元零叁角肆分(¥562752.34元)。3、质量保证金。3.1每月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3.2质量保证金用于奖惩基金,根据每月综合考评结果核拨。4、转包或分包。4.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由乙方直接服务,不得转让他人。4.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5、服务期、服务方式及服务地点。5.1服务期限:2014年6月15日—2015年6月14日;5.2服务方式:人工或机械清扫作业;5.3服务地点: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辖区道路。6、款项支付。付款方式:每月拨付合同总金额的十二分之一,每月预留所拨付金额的5%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用于奖惩基金,根据每月综合考评结果核拨经费……8.9道路实行人工清扫保洁的。按标书要求该标段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65人;清扫保洁人员每人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10、违约责任。10.1乙方不服从环境卫生管理处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每次扣300元;10.2乙方没有按照中标时的标段要求配齐人员的,在核定人数检查中,按实缺人数每人每次扣100元;10.3在清扫保洁作业中,随意将垃圾堆放到主次干道路面及城区内河道、水沟等场所的,发现一次扣100元;10.4清扫保洁人员工作期间酗酒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影响工作的,每次扣200元;10.5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实行“每日两扫、全天保洁”工作制度的,发现一人一次扣100元;10.6中标企业聚众闹事、无故组织人员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元至3000元经济处罚,对责任企业给予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辞退。10.7作业标准的具体扣罚项目,依据《市环卫处路面清扫保洁百分量化考评办法》严格执行,按照1分扣罚50元的额度给予罚款。10.8中标单位在承包期间内中途退出者,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采购人解除该标段中标合同,并对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标,中途退出的中标段位不允许再次参加全市清扫、保洁招标项目。……13违约解除合同。13.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对方追诉的权利等条款。驻马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在该份合同上加盖印章,并备注“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