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良叶、黄顺德诉被告河南龙盘置业有限公司、余良明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722-1号 原告余良叶,女,汉族,1956年11月6日生。 原告黄顺德,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生。 被告河南龙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 被告余良明,男,汉族,1971年11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良叶、黄顺德诉被告河南龙盘置业

(2015)光民初字第00722-1号

原告余良叶,女,汉族,1956年11月6日生。

原告顺德,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生。

被告河南龙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

被告余良明,男,汉族,1971年11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良叶、黄顺德诉被告河南龙盘置业有限公司、余良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须以本院正在审理中的(2015)光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卢兴荣诉被告余良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