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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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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桂升诉被告邬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140号 原告冯桂升,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 被告邬长彬,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 原告冯桂升诉被告邬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桂升到庭参加

(2015)光民初字第01140号

原告冯桂升,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

被告邬长彬,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

原告冯桂升诉被告邬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桂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邬长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邬长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1月15日被告邬长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期限三个月。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其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邬长彬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诉称理由,原告方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2012年2月20日借条一张,2013年11月15日借条一张。

被告邬长彬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邬长彬向原告冯桂升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现金10万元整;2013年11月15日被告邬长彬向原告冯桂升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冯桂升现金50万元整,期限三个月。到期后被告邬长彬一直未还款,现原告冯桂升起诉要求被告邬长彬偿还借款共计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冯桂升持被告邬长彬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邬长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邬长彬偿还原告冯桂升借款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邬长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梦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