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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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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山县晏河乡第一初级中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125号 原告光山县晏河乡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永山,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许贤,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效伟,陶磊

(2015)光民初字第01125号

原告光山县晏河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永山,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许贤,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效伟,陶磊,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山县晏河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为“晏河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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