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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吴坤、黄萍、代正和、李环、黄凤文、张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26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超,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系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吴坤,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 被告黄萍,女,汉族,1982年8月15

(2015)光民初字第0126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超,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系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吴坤,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

被告黄萍,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

被告代正和,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

被告李环,女,汉族,1986年5月25日生。

被告黄凤文,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生。

被告张继玉,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吴坤、黄萍、代正和、李环、黄凤文、张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陈梦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