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14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意诉被告冷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标的26300元),要求对被告冷恩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冷恩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3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