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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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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琪诉被告张业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148-2号 原告陈琪,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定意,男。 被告张业万,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陈琪诉被告张业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定意

(2015)光民初字第01148-2号

原告陈琪,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定意,男。

被告张业万,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陈琪诉被告张业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定意、被告张业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在光山县司马光西路房管所对面开办一家婚庆店:谛爱婚礼,后因其它原因,将本店内一切物品低价转让给被告,转让费28000元。被告除付5000元现金外,余款23000元被告出具欠据,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清偿欠款23000元及其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7月13日张业万出具的欠据一张。

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受让原告的婚庆店,只是购买原告店里的设备等物品,价款28000元。我付款5000元,现在要求退还物品,不再向原告支付欠款。被告张业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7月,原告陈琪将其开办婚庆店的全部物品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业万,张业万除付款5000外,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今欠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截止到2014年8月13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按月息1.5分计算。”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张业万均未向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业万向原告陈琪偿付欠款23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月息15‰的标准,计至付款之日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齐。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张业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华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