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45号
原告谢金玲,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玲诉被告杨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金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梦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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