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18号
原告代理人彭波,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泽峰,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
原告王亚萍诉被告程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健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萍及原告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泽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清偿拖欠羽绒布料款1312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经胡泽荣介绍,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布行购买布料合计欠款13128元。被告程泽峰均在销售清单上面亲笔签名,并且留有自己的手机号码,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程泽峰经胡泽荣介绍在原告王亚萍的布行购买羽绒辅料,两次共计欠款131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泽峰向原告王亚萍偿还欠款131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程泽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