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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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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金玲诉被告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44号 原告谢金玲,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杨海东,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玲诉被告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事 裁 定 书

(2015)光小字第00044号

告谢金玲,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杨海东,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玲诉被告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金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梦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