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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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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昊诉被告涂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李昊,曾用名李忠,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涂星,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胜凤,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昊诉被告涂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李昊,曾用名李忠,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涂星,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胜凤,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昊诉被告涂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昊、被告涂星委托代理人陈胜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昊诉请:1、被告偿还欠原告购货款6700元;2、被告给付迟延欠款利息117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羽绒布生意,自2011年开始,被告及其母亲陈胜凤在原告处购买羽绒布,2014年1月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6700元,被告为此出欠据,并在该欠据上约定月息一分。当时,口头约定在2014年农历年底付齐,但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由此,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被告涂星出具的欠据一份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结算后的6700元给付原告,并承担利息1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涂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昊货款人民币6700元,并另行给付欠该货款的利息117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涂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敏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