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向自云、张庆善因与龚术莲健康权纠纷案 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再字第0000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向自云,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庆善,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向自云的丈夫。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河南

(2015)光民再字第0000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向自云,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庆善,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向自云的丈夫。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弦山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龚术莲,女,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农民。

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因与被申请人龚术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光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钦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龚术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龚术莲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均同意其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龚术莲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房 岩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