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再字第0000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向自云,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庆善,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向自云的丈夫。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弦山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龚术莲,女,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农民。 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因与被申请人龚术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光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钦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龚术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龚术莲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向自云、张庆善均同意其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龚术莲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房 岩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