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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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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2015)光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判前,黄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焰

审 判 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梦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