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119号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判前,黄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焰 审 判 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