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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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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志胜、林发银诉被告詹作志、彭明香、王庆光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881-1号 原告林志胜,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生。 原告林发银,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 被告詹作志,男,汉族,1945年12月26日生。 被告王庆光,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胜、林发银诉被告詹作志、彭明香

(2015)光民初字第00881-1号

原告林志胜,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生。

原告林发银,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

被告詹作志,男,汉族,1945年12月26日生。

被告王庆光,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胜、林发银诉被告詹作志、彭明香、王庆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须以本院正在审理中的(2015)光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五里墩街道、林岗村民组诉被告林志胜、林发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