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881-1号 原告林志胜,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生。 被告詹作志,男,汉族,1945年12月26日生。 被告王庆光,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胜、林发银诉被告詹作志、彭明香、王庆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须以本院正在审理中的(2015)光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五里墩街道、林岗村民组诉被告林志胜、林发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柳玉慧 审判员 董德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