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会计,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 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20300052/20475283,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出票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收款人浚县中鹤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安阳九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浚县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金忠 审 判 员 路 畅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