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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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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会计,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 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

(2015)浚民催字第1号

申请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会计,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

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20300052/20475283,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出票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收款人浚县中鹤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安阳九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浚县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良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金忠

审 判 员  路 畅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