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谢清秀与李梅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谢清秀,男,1940年3月5日出生。 被告李梅荣,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秀诉被告李梅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梅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

(2015)浚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谢清秀,男,1940年3月5日出生。

被告李梅荣,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秀诉被告李梅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梅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是鹤壁市淇滨区,我院没有管辖权。现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李梅荣经常居住地为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退货义务,被告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梅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