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89号 被告:张作鹏,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被告:杨冬敏,女,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庆撤回对被告张作鹏、杨冬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司忠信 审 判 员 李伟杰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