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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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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89号 原告:崔国庆,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被告:张作鹏,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被告:杨冬敏,女,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园初字第89号

原告:崔国庆,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被告:张作鹏,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被告:杨冬敏,女,汉族,住许昌魏都区。

原告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庆撤回对被告张作鹏、杨冬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司忠信

审 判 员  李伟杰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朋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