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14号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乔某某曾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现乔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再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本次起诉距其上次撤诉时间未满六个月,且本次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