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589号
原告:李耀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椹涧乡方庄五组。
被告:陈银章,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陈庄420号。
被告:汪继甫,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5号。
一案中,因原告李耀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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