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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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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耀华诉被告陈银章、王继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589号 原告:李耀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椹涧乡方庄五组。 被告:陈银章,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陈庄420号。 被告:汪继甫,男,1967年8月2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589号

原告李耀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椹涧乡方庄五组。

被告:陈银章,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陈庄420号。

被告:汪继甫,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三八路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华诉被告陈银章、王继甫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因原告李耀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龙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