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4号 原告李会山诉被告李俊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会山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