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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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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会山诉被告李俊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4号 原告:李会山,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李俊昌,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会山诉被告李俊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64号

原告李会山,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李俊昌,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会山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会山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