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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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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43号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4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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