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43号 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