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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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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冰与被告赵宗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三初字第309号 原告何冰,汉族,34岁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宗旺,汉族,45岁 被告王慧(曾用名王志慧),汉族,39岁 原告何冰与被告赵宗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三初字第309号

原告何冰,汉族,34岁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宗旺,汉族,45岁

被告王慧(曾用名王志慧),汉族,39岁

原告何冰与被告赵宗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冰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宗旺、王慧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冰诉称,从2007年至2012年年底,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随要随还,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一分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40万元及利息13万元(按月息一分五自2013年1月1日一直计算到被告归还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赵宗旺、王慧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冰以现金的形式多次借给被告赵宗旺人民币共计400000元,赵宗旺于2012年年底向原告何冰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何冰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此款随要随还,赵宗旺”。后经原告催要,此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赵宗旺与被告王慧于2003年4月2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宗旺向原告何冰借款400000元未还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条约定随要随还,现原告何冰要求其偿还,赵宗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赵宗旺和王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何冰主张二人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何冰主张按一分五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又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时2014年11月1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宗旺、王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何冰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3日至履行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何冰负担1100元、被告赵宗旺、王慧共同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磊

审 判 员  孙慧玲

人民陪审员  耿军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