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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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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符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