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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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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毛江与肖永青、马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上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曹毛江,男,汉族,生于1964年。 被告肖永青,男,汉族,生于1976年。 被告马建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毛江与被告肖永青、马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上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曹毛江,男,汉族,生于1964年。

被告肖永青,男,汉族,生于1976年。

被告建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毛江与被告肖永青、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毛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曹毛江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杨万荣

审 判 员  靳来有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昭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