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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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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山县力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山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4)光民初字第01489号 原告光山县力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萌、黄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山喜,男,汉族,1965年3月3日生。 原告光山县力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

(2014)光民初字第01489号

原告光山县力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萌、黄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山喜,男,汉族,1965年3月3日生。

原告光山县力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萌、黄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山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底,被告让原告为其安装一批空调,原告如约履行义务,双方于2014年2月16日就空调款及安装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68595元,并承若二月底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859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山喜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王山喜在原告处购买一批空调,安装后双方就空调价款及安装费进行了结算,被告王山喜于2014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明欠款68595元,并于二月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引发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山喜从原告处购买空调欠下货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山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68595元。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王山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伦皓

审 判 员  张崇福

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涂 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