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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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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青梅诉被告卢祖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583号 原告杜青梅,女,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 被告卢祖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 原告杜青梅诉被告卢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青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

(2015)光民初字第00583号

原告青梅,女,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

被告卢祖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

原告青梅被告卢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青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祖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承诺大年三十前付齐,并出具亲笔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卢祖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卢祖林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卢祖林借杜青梅俩万元整(2.0000)万2014.1.10借款人卢祖林年前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14年3月21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因约定的还款日期未到,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再次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杜青梅提供了由被告卢祖林出具的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付款,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卢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祖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杜青梅款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卢祖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惠凤

审 判 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马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元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