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才英诉被告黄德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4)光民初字第01533号 原告李才英,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德强,男,汉族,现年40岁许。 原告李才英诉被告黄德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才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德强经依法

(2014)光初字第01533号

原告李才英,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德强,男,汉族,现年40岁许。

原告李才英诉被告黄德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才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德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才英诉称,2007年1月29日,被告黄德强购买了原告的房屋一套,位于龙山灌区管理站,房款为105000元,购房的当天被告黄德强支付了50000元,余下的55000元被告说2007年底一次性给齐,被告并亲手写下欠条,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黄德强讨要购房款5500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不给。诉求:1、判令被告黄德强立即返还拖欠原告的售房款5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售房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被告黄德强未答辩,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才英与案外人陈某某系母子关系,经其家庭协商,李才英由陈某某赡养。2004年陈某某在位于光山县城光马路南侧“西紫社区”进行房地产开发。被告黄德强在该社区最西头第一个门洞5楼购买坐东门朝西房屋一套,陈某某与被告商定,房屋总价款为105000元。交付房屋后,被告向陈某某给付购房款50000元,下欠购房款55000元,被告向陈某某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到售房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502房,黄德强,2007年1月29号。”因李才英向陈某某索要赡养费,陈某某便将此欠条交与李才英作为其给付的赡养费,并通知被告此款向其母亲李才英偿付。后原告持条多次或上门或在门口守候在被告的住处向被告索要此欠款,被告要么推托直至避而不见,拒不偿付欠款,引起诉讼。

另查明:陈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在信阳京珠高速939路段因车祸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陈某某出具的欠条,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陈某某向原告转让债权后,通知了被告。原告持条向被告追偿欠款,已向被告明示该债权为原告所享有,陈某某与原告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清偿该笔债务。该欠条没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拖欠购房款达数年之久,怠于履行债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下欠购房款55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欠款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诉求判令被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抗辩权的自动放弃,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德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才英偿付购房款5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5000元,从2018年1月1日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黄德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忠焰

审判员 饶祖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