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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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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证梅诉罗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李证梅,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代理人靳海洋,男,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罗睿,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

(2015)浚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李证梅,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代理人靳海洋,男,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罗睿,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

被告罗建华,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代表人朱文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朋娟,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选择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代为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证梅与被告罗睿、罗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证梅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睿、罗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证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李证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华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卢光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永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