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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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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现才郑现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尚现才,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郑献存,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代表人朱文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朋娟,女

(2015)浚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尚现才,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郑献存,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代表人朱文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朋娟,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现才与被告郑献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现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献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尚现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现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尚现才负担。

审判员  张素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