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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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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某与苗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刘汉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苗忠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某与被告苗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015)浚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刘汉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苗忠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某与被告苗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汉某负担。

审判员  单朝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