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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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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诉王广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栾相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培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广阔,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南皮县昌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

(2015)浚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栾相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培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广阔,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南皮县昌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付明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朔之,男,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

被告崔青伟,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皇甫办事处皇甫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代表人管作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庆枝,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运输公司)与被告王广阔、南皮县昌辉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南皮运输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保险公司)、崔青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培增、被告崔青伟、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庆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广阔、被告南皮运输队、被告沧州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运输公司诉称:2015年1月16日,我单位司机王献民驾驶豫大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范辉高速濮鹤段89km+710m时,在车前崔青伟驾驶豫J2A738号跃进牌货车,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货车横在公路上,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王广阔驾驶冀仓栅式货车随后撞在原告客车上,造成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崔青伟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献民负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崔青伟负次要责任。第三起事故王广阔负主要责任,王献民和崔青伟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因事故发生在“春运”旅客高峰期,原告客车被前后两次相撞,车辆严重损害,乘客三人受伤,损失严重。请求依法判令以上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停运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4421元。

被告王广阔辩称:我的车辆在沧州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比例承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停运损失明显偏高,鉴定程序违法。

被告南皮运输队辩称:王广阔车辆只是挂靠我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王广阔,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车辆系两次碰撞损坏,应区分原被告的损害程度按照比例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告提交的两份评估报告均属于单方委托,依法应由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评估。

被告崔青伟辩称:事故因为原告没有保持车距,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辩称:在车辆合法年审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对于原告起诉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应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证据,然后同其他公司按照比例分摊。该事故造成其他人员受伤,应为其他人员保留份额。评估费、停运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被告沧州保险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事故中原被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4421元有无相应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原告濮阳运输公司所举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豫车辆行驶证一份;王献民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证明豫车辆系原告所有及王献民的驾驶资格。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系复印件,应由法庭予以核实。

2、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2015年2月5日鹤公交认字(2015)第715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的划分。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三辆车相撞间隔时间过短,应为同一起事故,而不应当认定为三起事故。

3、冀JL6565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一份;王广阔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证明王广阔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情况。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系复印件,应由法庭予以核实。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冀车辆在沧州保险公司投保情况。

被告崔青伟、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5、豫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一份;崔青伟机动车驾驶证一份。证明崔青伟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情况。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系复印件,应由法庭予以核实。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证明豫J2A738车辆在郑州保险公司投保情况。

被告崔青伟、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收到条一份;医疗费票据一份,款910元;交通费票据141元。证明事故后濮阳运输公司与乘客郑鹏涛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郑鹏涛1101元。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因受害人没有住院,补助费50元不予认可。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收到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疗费票据八份,合款1122.11元;交通费票据138元。证明事故后濮阳运输公司与乘客巨勇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巨勇1310元。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交通费应为118元;因受害人没有住院,补助费50元不予认可。

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收到条一份;医疗费票据一份,款280元;交通费票据141元。证明事故后濮阳运输公司与乘客任大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任大政471元。

被告崔青伟无异议。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称交通费应为126元,过路费15元为重复赔偿;因受害人没有住院,补助费50元不予认可。

10、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证明一份。证明事故导致豫J73266客车郑鹏涛、巨勇、任大政受伤及车方已经给付受伤人员费用。

被告崔青伟、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11、鹤壁市兴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一份。载明:豫J73266大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86039元。评估费票据两份,合款8800元。

被告崔青伟称估损总值过高。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12、淇县桥盟乡顺达汽车修配厂发票一份,款3800元;浚县善堂镇中士汽车配件销售服务部发票一份,款3500元。证明事故后原告支付的施救费、拖车费等费用。

被告崔青伟、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13、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载明:豫客车停运损失评估值为173400元。评估费票据一份,款6000元。

被告崔青伟、郑州保险公司无异议。

被告王广阔、南皮运输队、沧州保险公司未到庭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