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军刚,男,1980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李军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 审判员 刘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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