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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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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与被

(2015)浚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河南金源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金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