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42号 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61号。 负责人杨文献,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浚县王庄乡西胡村99号,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牛平纪,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被告左文广,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郭军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县第二高中家属院。 被告李风云,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卫国、牛平纪、左文广、郭军平、李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