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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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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卫国、牛平纪、左文广、郭军平、李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42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61号。 负责人杨文献,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浚县王庄乡西胡村99号,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

(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42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61号。

负责人杨文献,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浚县王庄乡西胡村99号,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卫国,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河街。

被告牛平纪,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被告左文广,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郭军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县第二高中家属院。

被告李风云,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黄河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卫国、牛平纪、左文广、郭军平、李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