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路与永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平海,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山城区公园辖区,系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单俊青,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前咀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俊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浚县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希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