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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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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兴与被告刘红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李文兴,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36号。 被告刘红波,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新镇镇张堤村。 原告李文兴与被告刘红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受

(2015)浚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李文兴,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36号。

被告刘红波,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新镇镇张堤村。

原告李文兴与被告刘红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李文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李文兴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