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李文兴,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36号。 被告刘红波,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新镇镇张堤村。 原告李文兴与被告刘红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李文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李文兴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