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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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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

(2015)浚民初字第1540号

原告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某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