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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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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顺与郑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忠,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昭,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王路顺与被上诉人郑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王路顺于2015年1月29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忠支付王路顺工程款13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诉讼过程中,王路顺撤回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王路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路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路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路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王路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