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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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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与唐献平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珍(系王建国之妻),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国,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珍(系建国之妻),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献平,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王建国与被上诉人唐献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唐献平于2015年4月30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建国返还存款3万元及利息。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王建国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珍,被上诉人唐献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  刘永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