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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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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玉与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委托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北四矿工业广

委托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北四矿工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勇,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再审申请人刘春玉因与被申请人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春玉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缺乏证据;2、一审程序违法,超审限,3、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春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刘春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魏晓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